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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序言中的规定大都具有宣誓性质,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针对这些规定说法…

常识判断 · 法律 · 宪法与国家机构 · 2008年 四川 真题

我国宪法序言中的规定大都具有宣誓性质,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针对这些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 法律都应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宪法序言中的这些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B. 宪法不同于一般法律,有一些宪法规范不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这些宪法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
C. 宪法不同于一般法律,宪法规范都不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但这些宪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D.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虽然大都没有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但这些宪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D

花生十三讲解

切入点:宪法序言也是宪法的一部分,别被“宣誓性”带偏。宪法规范允许有原则性、纲领性内容,不必然规定具体权利义务。A错在把“法律都应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绝对化,宪法本身就有大量原则条款;B错在把“不具有法律效力”与“不规定权利义务”挂钩,序言有最高效力;C错在“都不规定”,以偏概全。D正确,序言是宪法组成部分,虽多无具体权利义务,但规范有效。确认答案为D。速记:序言虽虚,效力不虚,权利义务非必备。

原解析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宪法。 第二步,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我国的根本任务、制度等,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少,但其和宪法 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序言中有关国家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规定同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项:与其它法律相比,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作为宪法的一部分,即使有些不规定权利义务的内 容,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C项:C项说法过于绝对,有些宪法规范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内容,如宪法中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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