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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预留份”制度保护的对象是:

常识判断 · 继承 · 婚姻家庭与继承 · 练习题

“胎儿预留份”制度保护的对象是:

A. 债权人作为遗产债务的受偿主体,其权益在遗产分配中应优先得到保障
B. 已成年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份额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C. 旁系亲属在特定条件下可参与遗产分配,但并非胎儿预留份制度的保护对象
D. 遗产分割时未出生的胎儿利益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D

花生十三讲解

用关键词定位法。胎儿预留份保护的对象:遗产分割时未出生的胎儿——应当保留其继承份额,胎儿娩出为死体的按法定继承处理,D正确。债权人、已成年子女、旁系亲属均非该制度的特殊保护对象,排除A、B、C。确认答案为D。

原解析

胎儿预留份制度指在遗产分割时,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保护其出生后的利益。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份额。A、B、C均非该制度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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