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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的影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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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的影响是:

A.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时自动恢复,无需任何条件或程序
B.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仍保留双重继承权,可以同时继承两方遗产
C.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毫无变化,依然保持原有的法律状态
D. 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消除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D

花生十三讲解

本题用关键词定位+排除法。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即行消除(不再互有抚养赡养继承关系)。排除:A不会随时自动恢复,须收养解除后依法恢复;B不存在双重继承;C'毫无变化'错误。确认答案为D。

原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但血缘关系不变。故D正确。A“随时自动恢复”错误,解除收养关系后需符合法定条件才恢复;B“双重继承”违反收养法规定;C“毫无变化”不符合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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