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C
花生十三讲解
关键词定位+要件分析。定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个人财产,C当选。婚后房租收益、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明确可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均属共同财产,排除A、B、D。确认答案为C。
原解析
2第一步,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并选错误项。第二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7 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选择 C 选项。拓展A 项: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5 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司法实践中,租金的获取与房屋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夫妻双方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故法院常将房屋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因此关于房屋租金,常以推定共同所有为原则,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例外。B 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4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D 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2 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由此可知,对于选项中“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