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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

常识判断 · 法律 · 诉讼法 · 2015年 黑龙江 真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 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 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 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 被告应为甲
D. 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B

花生十三讲解

用关键词定位法。个人合伙的字号并非独立法人,民事诉讼中应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该字号。本案甲、乙、丙合伙开设'客来香',顾客丁受伤起诉时,应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字号,B正确。饭店字号、单个合伙人或服务员均不能单独作被告,排除A、C、D。确认答案为B。

原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年 2 月 4 日起 实施)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 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 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本题中,甲、乙、丙合伙开办的饭 店有依法登记,因此丁向法院起诉,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同时注明登记字号“客 来香”。 故正确答案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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