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该处罚决定( )。
A. 不得作出,作出的不成立
B. 补办之后即可溯及有效
C. 补办后即溯及才有效
D. 由法院代为告知即为有效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A
花生十三讲解
本题考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核心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告知是作出决定前的法定必经程序,未告知即属于重大程序违法,该决定自始不成立,并非可补正或由法院代告。B项说补办后溯及有效,等于允许事后追认程序,违背程序正当原则;C项同样错在把补办当成生效条件;D项法院无权替代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主体必须是作出决定的机关本身。所以未告知的处罚决定在法律上不成立,不能通过任何后续行为“救活”。确认答案为A。速记:未告知,决定不成立,补办法院都白搭。
原解析
《行政处罚法》规定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A项正确。B、C两项认为事后补办后可溯及有效与法律规定相悖,D项由法院代为告知也不符合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