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对于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对于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合同中约定债务人需再生产十台自动抛光机,并将其交付给债权人,属于特定之债B. 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其坐落于清水街52号的那套别墅,属于种类之债C. 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一只新疆和田玉手镯,属于特定之债D. 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24寸自行车若干,属于种类之债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D
【正确率 54%|考点:特殊问法】
第一步:找出定义关键词。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第二步:逐一分析选项。
A项:选项指出标的物是债务人尚未生产的十台自动抛光机,仅规定了数量和种类,符合“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符合“种类之债”定义,不符合“特定之债”定义,排除;
B项:选项指出标的物是债务人坐落于清水街52号的那套别墅,是专指具体的某一套别墅,符合“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标的物即已特定化”,符合“特定之债”定义,不符合“种类之债”定义,排除;
C项:选项指出标的物是一只新疆和田玉手镯,虽然数量是一只,产地是新疆,但并没有规定是具体的哪一只,仅规定了材质、数量和种类,符合“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符合“种类之债”定义,不符合“特定之债”定义,排除;
D项:选项指出标的物是某品牌24寸自行车若干,仅规定了品牌和规格,符合“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符合“种类之债”定义,当选。
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特殊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