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种类越权是指行政机构在权力的种类上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界限;幅度…
行政复议中的种类越权是指行政机构在权力的种类上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界限;幅度越权是指行政机构在幅度上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界限。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权力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但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罚——种类越权B. 工商所授权范围是“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但工商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幅度越权C. 派出所的行政处罚权限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但派出所作出了罚款600元的处罚——幅度越权D. 税务所有权作出“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罚,但税务所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种类越权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C
【正确率 88%|考点:特殊问法】
第一步:找出定义关键词。
种类越权:“行政机构”、“在权力的种类上”、“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界限”;
幅度越权:“行政机构”、“在幅度上”、“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界限”。
第二步:逐一分析选项。
A项:学校不是行政机构,不符合“行政机构”,不符合“种类越权”的定义,排除;
B项:工商所的权力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但工商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和登记注册是两种不同种类的权力,不符合“在幅度上”,不符合“幅度越权”的定义,排除;
C项:派出所的权力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但派出所作出了罚款600元的处罚,500元以下和600元罚款是同种类的处罚,且派出所有罚款的权力,但是处罚数额超出了范围,符合“行政机构”、“在幅度上”、“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界限”,符合“幅度越权”的定义,当选;
D项:税务所有权作出“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罚,但税务所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2000元以下和3000元罚款是同种类的处罚,且税务所有罚款的权力,不符合“在权力的种类上”,不符合“种类越权”的定义,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C。
考点特殊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