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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有仇怨。一日,李某拦住王某,百般辱骂,王某挥动拳头欲打李某,李某逃跑,…

常识判断 · 法律 · 刑法 · 2014年 新疆 真题

李某与王某有仇怨。一日,李某拦住王某,百般辱骂,王某挥动拳头欲打李某,李某逃跑,王某紧追不 舍。李某从屠户徐某处抢到一把屠刀,王某不敢再追,李某用言辞激王某,王某又追。待王某迫近时,李某用刀 捅了王某一刀,导致王某心脏破裂而死。李某的行为属于: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C. 防卫过当
D. 故意杀人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D

花生十三讲解

本题考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与挑拨防卫。李某抢刀时王某未实施不法侵害,不构成紧急避险;防卫挑拨中,李某用言辞激怒王某再反击,主观上无防卫意图,且王某追打未造成严重暴力威胁,李某持刀捅死对方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但核心是故意利用挑拨制造防卫假象,故不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而属预谋杀人。确认答案为D。速记:挑拨防卫非防卫,激将杀人定故意。

原解析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 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满足三个条 件:(1)为了国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本 题中,王某见李某手持刀后已经不敢再追,说明不法侵害已结束。李某却用言辞激王某致王某又追,构成防卫挑 拨,已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B项:《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题中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C项:《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中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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