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于正在哺乳期的罪犯,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B.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C.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D.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十五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C
【正确率 22%|考点:诉讼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故正确答案为C。
考点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