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趁孙某不注意,在孙某上公交车时从孙某的外套口袋内取走其手机。该过程被驾车行经…
杨某趁孙某不注意,在孙某上公交车时从孙某的外套口袋内取走其手机。该过程被驾车行经此处的公安局民警发现,民警遂下车抓捕。杨某发现民警后马上逃跑,但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后民警返回现场将手机归还给孙某。经鉴定,孙某手机价值7988元。则杨某的行为构成( )。
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犯罪既遂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D
【正确率 70%|考点:刑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杨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预备不成立。
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杨某已经取得财物,成立盗窃既遂,犯罪中止不成立。
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杨某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其手机,涉案财物因杨某的盗窃行为而脱离了孙某的实际控制,在杨某取得该手机时犯罪行为即已完成,后公安机关将杨某抓捕归案并收缴涉案手机系事后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