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 甲起诉请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但此时乙下落不明B.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裁定发回重审C. 丙因房屋所有权纠纷起诉丁获败诉判决,第三人戊起诉请求改变该判决D. 己在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庚,双方在开庭前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D
【正确率 71%|考点:诉讼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甲起诉请求与乙解除婚姻关系时,乙作为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
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二)发回重审的。”
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三人戊对丙和丁之间的判决结果提出改变该判决的请求,不适用简易程序。
D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某区人民法院属于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