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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聚餐期间,乙饮酒。聚餐结束后甲驾驶其无号牌摩托车载乙、丙回家。途中乙提…

常识判断 · 法律 · 刑法 · 2026年 安徽 练习题

甲、乙、丙聚餐期间,乙饮酒。聚餐结束后甲驾驶其无号牌摩托车载乙、丙回家。途中乙提出自己驾驶摩托车,甲将摩托车交给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乙驾驶。乙驾车后载甲、丙在某公路路段发生车辆侧翻,导致车辆受损,三人均受轻伤。经检测乙血液酒精浓度为166.9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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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B. 乙构成交通肇事罪C. 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 甲、乙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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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正确率 54%|考点:刑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题干中,乙违反刑法,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甲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明知乙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乙驾驶,甲、乙属于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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