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居住在F市,曾在2020年前遗失过身份证原件。2020年2月,张某从第三人处…
胡某居住在F市,曾在2020年前遗失过身份证原件。2020年2月,张某从第三人处得到胡某的身份证、签名等材料,向F市G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设立登记S公司。胡某于同年6月在F市申请开办公司时发现名下已有S公司被设立登记,且S公司因经营状况异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胡某认为,其从未申请设立登记S公司,身份证也从未出借,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进行了S公司的设立登记,对导致其无法设立登记新公司并成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结果,胡某不服,故将G区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 问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 )。
A.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B. 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C. 责令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注册S公司D. 调取G区市场监管局从未收集且证明其设立登记S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A
【正确率 3%|考点:行政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不属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因此不得组织调解。
C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举证并非原告的义务。
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故正确答案为A。
考点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