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丙街道丁社区某工厂存在非法…
2023年6月28日,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丙街道丁社区某工厂存在非法生产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涉案工厂进行查看。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工厂部分厂房确实有过非法生产饮用水、无证经营的情况,于是便将厂房及内部生产设备当场查封。经调查,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甲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将位于乙区丙街道丁社区的部分厂房和设备租赁给戊(已另案处理)生产包装饮用水,并向其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金额高达25万元。 2023年8月13日,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事发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及现场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认定,甲市该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该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于是在2023年9月5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相应处罚。乙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在2023年10月25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该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该食品有限公司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应由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 应以甲市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C. 该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D.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ABCD
【正确率 15%|考点:行政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过行政复议,所以两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本案既可以由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甲市乙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甲市乙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该有两个。因此,应以甲市乙区人民政府和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为被告。
C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该食品有限公司对复议结果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后再起诉的情形。因此,该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