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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甲、乙是邻居,甲的房屋位于乙的房屋的正南方,乙为了保障自己房屋的采光,与甲签…

资料分析 · 综合分析 · 综合判断 · 2025年 练习题

村民甲、乙是邻居,甲的房屋位于乙的房屋的正南方,乙为了保障自己房屋的采光,与甲签订地役权合同:甲的房屋不加盖第三层,乙每年支付200元给甲,为期8年。但第三年后,乙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甲多次催要无果。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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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的房屋为需役地B. 乙的房屋为供役地C. 甲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D. 乙的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成立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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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正确率 67%|考点:民法典】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B两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乙利用甲的房屋提高自己的权益(保障采光),所以甲的房屋是供役地,乙的房屋是需役地。
C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甲多次催要无果,符合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条件。
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正确答案为C。
考点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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