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筹措经营资金向某银行贷款120万元,好友乙使用其七岁儿子丙名下的一套房屋为该…
甲为筹措经营资金向某银行贷款120万元,好友乙使用其七岁儿子丙名下的一套房屋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且以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身份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逾期未还款,该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丙名下房屋进行拍卖且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为抵押权人,某银行为抵押人,丙名下的房屋为抵押财产B. 该银行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法院将不予保护C. 乙以丙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有效D. 因乙已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该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应得到支持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B
【正确率 34%|考点:民法典】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题干中,乙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乙是抵押人,债权人某银行为抵押权人,丙名下的房屋为抵押财产。
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C、D两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题干中,丙为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乙代丙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但目的系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并非基于丙的生活、教育所需,且该行为不属于纯获利行为,该抵押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丙的合法权益,因此,抵押合同无效,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不应得到支持。
故正确答案为B。
考点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