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乘坐公交车时因到站未停与司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致公…
甲乘坐公交车时因到站未停与司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致公交车失控撞到路边电线杆,乘客及行人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甲的行为构成:
A.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 交通肇事罪C. 寻衅滋事罪D. 危险驾驶罪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A
【正确率 92%|考点:刑法】
【备注】:本题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无正确答案,题目已过时。
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题无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在公交车行驶途中抢夺方向盘,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题中甲抢夺方向盘时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显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题中甲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故正确答案为A。
考点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