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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

常识判断 · 法律 · 民法 · 2012年 四川 真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将房屋翻新。 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A. 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将房屋翻新
B. 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将房屋翻新
C. 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将房屋翻新
D. 只有乙、丙、丁中二人以上同意,甲才可以将房屋翻新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D

花生十三讲解

先抓关键:按份共有中「翻新」属于改良行为,不是处分也不是保存,按物权法需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甲自己占四分之一,所以必须再得到乙、丙、丁中至少两人同意,合计份额才达到四分之三,超过三分之二。A项说甲能独断,错在无视多数决;B项要求四人全同意,过度严苛;C项只要一人同意则份额仅二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排除。只有D项满足两人以上同意,份额达到要求。确认答案为D。速记:翻新改良三分二,按份份额凑够数。

原解析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法。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 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乙、丙、丁对房屋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而且份额相同,甲想翻修,在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即需要乙、丙、丁中有二人以上同意后,包括甲在内,才能达到三人以上,满足法条规定 的四等份额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房屋才可翻新。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按份共有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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