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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考·地市级)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戊 5 人,注册资本…

常识判断 · 法律 · 民法 · 2019年 国考 真题

(2019国考·地市级)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戊 5 人,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其中甲出资 10 万元、乙 20 万元、 丙 10 万元、丁 10 万元、戊 150 万元。公司运行 3 年后,效益良好,甲、乙、丙、丁在戊出差期间自行商量后通 过了进一步增加注册资本 50 万元的决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丁通过的决议有效
B. 该增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C. 戊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注册资本,无需经过甲乙丙丁的同意
D. 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增资决议无效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D

花生十三讲解

用常识法直接速算。增资属股东会重大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乙丙丁表决权合计 = (10 + 20 + 10 + 10) / 200 = 25%,远不足三分之二,且未通知戊出席,程序违法,决议无效,戊可诉请法院确认无效,D正确。A决议有效、B须全体一致、C戊可自行决定均不符公司法,排除。确认答案为D。

原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 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A 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通过增资决议且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 形为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则可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本题中,戊出 差不知情,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且甲、乙、 丙、丁四人不能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故其自行商量通过的增资决议无效。 B 项错误,甲、乙、丙、丁四人自行商量后通过增资决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可以 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不需要全体 股东一致同意。 C 项错误,虽然戊代表该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但通过增资决议需要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由股 东会决议,或者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而不能由戊自行决定。 D 项正确,由于甲乙丙丁四人自行商量通过的增资决议无效(A 项已解析),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增资决 议无效。 故正确答案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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