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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考·地市级)甲乘坐公交车时因到站未停与司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抢夺正在…

常识判断 · 法律 · 刑法 · 2020年 国考 真题

(2020国考·地市级)甲乘坐公交车时因到站未停与司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致公交车失控撞到路 边电线杆,乘客及行人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甲的行为构成:

A.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 交通肇事罪
C. 寻衅滋事罪
D. 危险驾驶罪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A

花生十三讲解

用关键词定位法。甲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致车辆失控撞杆、乘客行人受伤,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正确。交通肇事罪主体是驾驶人员的过失犯罪,寻衅滋事罪不足以评价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危险驾驶罪针对醉驾追逐竞驶等驾驶行为,排除B、C、D。确认答案为A。

原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 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 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乘客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的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控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 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甲在公交车 行驶途中抢夺方向盘,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甲的行为构成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 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题中甲抢夺方向盘时的 主观方面是故意,显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C 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 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 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题中甲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 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D 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 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 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 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故正确答案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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