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小刘系夫妻,婚后小张患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小刘准备离婚。下…
小张与小刘系夫妻,婚后小张患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小刘准备离婚。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小刘是小张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但其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小张的诉讼代理人
B. 小张的父亲作为小张的诉讼代理人参加离婚诉讼后,可以根据小张与小刘感情破裂的实际情况,代替小张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
C. 小张的父亲作为小张的诉讼代理人,如果不能到庭,法院不能判决准予离婚
D. 如果小刘愿意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与小张协议离婚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A
花生十三讲解
关键词定位+要件分析。定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律分析:小刘作为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但其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冲突,不能担任小张的诉讼代理人,A正确。是否离婚属身份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代理人不到庭不影响判决,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协议离婚,排除B、C、D。确认答案为A。
原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第二步,《民法总则》第 2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小张患有精神病,配偶小刘是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但在本案中,小刘是原告,小张是被告,两者处于对抗性的诉讼地位,一方不能担任另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故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小张,应由其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选择 A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