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侵害的对象是:
“冒名顶替罪”侵害的对象是:
A.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承包方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B. 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包括独占权、转让权等
C. 他人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等
D. 相邻通行权,即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通行需要而享有的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权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C
花生十三讲解
本题用常识判断-关键词定位法(刑法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冒名顶替罪,惩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C项。土地承包权、商标权、相邻权均非该罪保护对象。故选C。
原解析
冒名顶替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侵害的是他人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及就业安置待遇等身份权益,故选C。A、B、D分别涉及民事、知识产权及相邻关系,非本罪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