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题库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给善意第三人的后果是:

常识判断 · 婚姻 · 民法 · 练习题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给善意第三人的后果是:

A. 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均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B. 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第三人可取得所有权另一方可索赔
C. 该房屋应当由国家征收并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建设
D. 只要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无论其是否知情都必须无条件退还房屋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B

花生十三讲解

本题用常识判断-关键词定位法(民法典物权编)。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登记的,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受损配偶可向擅自处分方请求赔偿,B项。一律无效、房屋充公、必须退房均与善意取得规则不符。故选B。

原解析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若第三人善意、合理价格且已登记,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另一方有权向擅自处分方索赔。A、D过于绝对,C无法律依据。

在线练习此考点(免费)→

← 返回「民法」考点题目列表

同考点相似题

查看「民法」考点全部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