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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意思是合同是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

常识判断 · 法律 · 民法 · 2026年 练习题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意思是合同是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因原给付义务履行障碍或合同解除产生的后续义务,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原给付义务履行瑕疵(如给付不能、迟延或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二是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义务。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次给付义务的是:

点选项就能作答,不用注册;做错的题会记进错题本。

A. 因钢材价格上涨,某建材公司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将供货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延后了一个月B. 某装修公司因延迟15天才完工,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业主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共计三千元C. 甲房产公司按照合同,在约定日期将市中心商铺的钥匙现场交付给承租人并签署交接文件D. 货车司机乙因闯红灯撞伤行人被交警判全责后,依法赔偿行人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1.5万元
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B

【正确率 88%|考点:常规问法】
第一步:找出定义关键词。
原给付义务:“合同是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因原给付义务履行障碍或合同解除产生的后续义务”、“原给付义务履行瑕疵(如给付不能、迟延或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
第二步:逐一分析选项。
A项:某建材公司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将交货时间延后,不符合“因原给付义务履行障碍或合同解除产生的后续义务”、“原给付义务履行瑕疵(如给付不能、迟延或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不符合“次给付义务”定义,排除;
B项:某装修公司延迟15天完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体现出装修公司延迟交付导致的损害赔偿,符合“因原给付义务履行障碍或合同解除产生的后续义务”、“原给付义务履行瑕疵(如给付不能、迟延或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符合“次给付义务”定义,当选;
C项:甲房产公司按照合同,按时将钥匙交付给承租人并签署交接文件,说明原本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成,没有涉及原给付义务的履行障碍或合同解除,不符合“因原给付义务履行障碍或合同解除产生的后续义务”、“原给付义务履行瑕疵(如给付不能、迟延或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不符合“次给付义务”定义,排除;
D项:货车司机乙因闯红灯撞伤行人而依法赔偿行人医疗费和误工费,不涉及合同,且司机已经赔偿了费用,不涉及履行瑕疵,不符合“因原给付义务履行障碍或合同解除产生的后续义务”,不符合“次给付义务”定义,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B。
考点常规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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