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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父亲乙生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300多亩草场,承包经营权归家庭共有。乙去世后…

常识判断 · 法律 · 婚姻家庭与继承 · 2027年 练习题

甲的父亲乙生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300多亩草场,承包经营权归家庭共有。乙去世后,该草场由甲的母亲丙实际管理、享有收益。甲出嫁后在定居地未取得承包地,因缺乏稳定收入、身体状况不佳,向丙提出共同使用、经营该草场并享有收益,遭其拒绝。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享有该草场的共同使用、经营及收益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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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已结婚并迁居外地,自动丧失对原家庭承包草场的相关权益B. 甲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作为原家庭成员仍依法享有原承包地的相关权益C. 承包经营权属于乙的个人遗产,仅丙有权继承并单独使用、收益D. 家庭共有财产只能在共同生活期间享有,甲已离家即不再享有共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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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正确率 71%|考点:其他法律法规】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题中,家庭承包权益以农户为单位享有,甲虽已结婚并迁居外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不自动丧失对原家庭承包草场的相关权益,其权益受保护。
C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题中,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为单位享有,属于家庭共有用益物权,并非乙的个人合法遗产,不发生个人单独继承,故并非仅丙有权继承并单独使用、收益。
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家庭土地承包权益基于农户成员资格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前提。甲虽离家定居在外地,仍具备原农户成员资格且未取得新承包地,依法仍享有草场共有权利。
故正确答案为B。
考点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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