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例情形,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下列案例情形,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A. 锤锤为借款100万元将自己公司的汽车质押给小明B. 小红将自己位于郊区的别墅质押给小刚借款200万元C. 连顺将自己小说的著作权质押给银行贷款100万元D. 小李将自己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贷款50万元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B
【正确率 12%|考点:民法典】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正确,B项错误,《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因此,锤锤公司的汽车属于动产,可以质押,小红的别墅属于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物。
C、D两项正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物。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
考点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