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22年1月1日病危,立口头遗嘱将个人财产交由大儿子赵甲继承,2022年…
赵某于2022年1月1日病危,立口头遗嘱将个人财产交由大儿子赵甲继承,2022年2月1日病情好转后又自书遗嘱,将个人财产交由二儿子赵乙继承,2022年3月1日,三儿子赵丙胁迫赵某订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交由赵丙继承,2022年4月1日,赵某又到公证机构设立公证遗嘱,将个人财产交由四儿子赵丁继承。2022年5月1日,赵某死亡,则赵某的个人财产应由谁继承?
A. 赵甲B. 赵乙C. 赵丙D. 赵丁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D
【正确率 79%|考点:民法典】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题中,赵某病情好转后又自书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无效,赵某的个人财产不应由赵甲继承。
B、C两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题中,赵丙胁迫赵某所立遗嘱无效,赵某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赵某的个人财产应由四儿子赵丁继承。
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