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B. 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C.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D. 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B
【正确率 53%|考点:民法典】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账户因民事纠纷被冻结后,就会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甲公司得知此信息后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甲公司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B项正确。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故C项错误。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乙公司若能提供适当担保,合同应恢复履行,只有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甲才可以解除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可以自行解除,故D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B。
考点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