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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故意伤害,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审判阶段,被害人…

常识判断 · 法律 · 民法 · 2015年 重庆 真题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故意伤害,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继承人丁列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点选项就能作答,不用注册;做错的题会记进错题本。

A. 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B. 将丁列为被告,丁不承担赔偿责任C. 不将丁列为被告,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D. 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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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正确率 61%|考点:诉讼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本题中,案件审结前丙已经死亡,且丙的唯一继承人丁放弃继承,则不应将丁列为被告,也不应判处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中法院可以判处甲、乙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因此,A、B、D三项不符合题意。
故正确答案为C。
考点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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