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公司员工使用王某的姓名和肖像进行“调教AI”设计,其他用户使用该产品。下列说…
AI公司员工使用王某的姓名和肖像进行“调教AI”设计,其他用户使用该产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仅使用王某的虚拟肖像,不构成侵权B. “调教”AI涉嫌侵犯王某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格权C. 不知情的使用者不承担连带责任D. 员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A
【正确率 80%|考点:民法典】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中,王某的虚拟肖像是基于王某的真实肖像所生成,包含王某的肖像特点,使用其虚拟肖像构成侵权。
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题中,该AI角色形成了王某的虚拟形象,用户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涉嫌构成对王某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
C、D两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题中,不知情的使用者与该AI公司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不承担连带责任。员工有侵权的故意,应承担侵权责任。
(注:本题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中的“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改编,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案涉软件中,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该AI运营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考点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