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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安分局发生了以下事实,公务员甲2015年和2017年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公务…

常识判断 · 法律 · 行政法 · 2018年 山东 真题

某公安分局发生了以下事实,公务员甲2015年和2017年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公务员乙2017年10月怀孕、不能胜任现职,公务员丙2017年累计旷工35天,公务员丁在执行公务时受伤致残、无法胜任现职。2018年1月公安局可以对( )作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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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B. 乙C. 丙D.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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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正确率 69%|考点:行政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甲虽在2015年和2017年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但并没有连续两年。
B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公务员乙2017年10月怀孕、不能胜任现职,符合该规定。
C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丙2017年累计旷工35天,符合“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所以2018年1月公安局可以对丙作辞退处理。
D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丁在执行公务时受伤致残符合该情况。
故正确答案为C。
考点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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