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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

常识判断 · 法律 · 行政法 · 2023年 上海 练习题

甲市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在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乙区房管局)向李某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选择,因李某不认可该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 乙区房管局于2015年1月19日报请乙区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乙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李某出席了调解,但最终调解未达成。乙区政府经审查,认定乙区房管局提出的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李某的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送达李某及乙区房管局,同时进行公示。 李某不服,于2015年4月3日向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甲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乙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李某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乙区政府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某对于该征收补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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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只能提起行政复议B. 只能提起行政诉讼C. 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 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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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正确率 51%|考点:行政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B、D三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因此,李某对于该征收补偿决定,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故正确答案为C。
考点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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