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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

常识判断 · 法律 · 行政法 · 2023年 上海 练习题

甲市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在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乙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乙区房管局)向李某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选择,因李某不认可该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 乙区房管局于2015年1月19日报请乙区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乙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李某出席了调解,但最终调解未达成。乙区政府经审查,认定乙区房管局提出的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李某的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送达李某及乙区房管局,同时进行公示。 李某不服,于2015年4月3日向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甲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乙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李某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不服,于2015年4月3日向甲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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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某为本案的申请人B. 乙区房管局为本案的被申请人C. 乙区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D. 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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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正确率 35%|考点:行政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因此李某为本案的申请人。
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乙区政府经审查,认定乙区房管局提出的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李某的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见最终的行政决定是由乙区政府作出的,因此乙区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
D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因此,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复议机关。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
考点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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