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丙街道丁社区某工厂存在非法…
2023年6月28日,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丙街道丁社区某工厂存在非法生产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涉案工厂进行查看。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工厂部分厂房确实有过非法生产饮用水、无证经营的情况,于是便将厂房及内部生产设备当场查封。经调查,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甲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将位于乙区丙街道丁社区的部分厂房和设备租赁给戊(已另案处理)生产包装饮用水,并向其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金额高达25万元。 2023年8月13日,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事发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及现场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认定,甲市该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该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于是在2023年9月5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相应处罚。乙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在2023年10月25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该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关于听证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日前通知该食品有限公司听证的时间、地点B. 因本案涉及该食品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听证应当不公开举行C. 听证会应当由调查过本案件的执法人员来主持D. 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先想一想,再看答案与解析 ▸
正确答案:ABCD
【正确率 19%|考点:行政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因此,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该食品有限公司听证的时间、地点。
B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本案中,该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未涉及该食品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C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调查过本案件的执法人员对该案违法行为已经有了一个主观判断和处罚决定意向,再由其主持听证会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因此,听证会的主持不能由调查过该案件的执法人员担任。
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甲市乙区市场监管局承担。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