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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S市人民政府与甲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天然气综合利用项…

常识判断 · 法律 · 行政法 · 2025年 上海 练习题

2011年,S市人民政府与甲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在S市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办理了部分开工手续并进行了开工建设,但一直未能完工。2014年,S市人民政府发出催告通知,告知甲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尽快办理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否则将收回燃气授权经营区域。甲公司出具项目建设保证书,承诺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否则自动退出授权经营区域。2016年,S市人民政府决定按违约责任解除与甲公司的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甲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S市人民政府收回甲公司燃气经营区域授权的决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S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S市人民政府催促甲公司完成天然气项目建设,甲公司长期无法完工致使授权经营区域内居民供气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定条件成立,但S市人民政府未依据住建部制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甲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被诉行政行为虽然内容合法,但程序违法。因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一旦撤销会影响城市发展需要和居民供气需求,二审法院判决确认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 问题:关于S市人民政府与甲公司签订的《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享有天然气特许经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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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具备行政性B. S市人民政府设定天然气特许经营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C. 原则上S市人民政府不得擅自改变甲公司取得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D. 甲公司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后不得随意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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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D

【正确率 50%|考点:行政法】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主要表现为: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必然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协议的签订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的目标;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权利。题干中,S市人民政府与甲公司签订的《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具备行政性。
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D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故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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